| 服务业务的营业额,是指纳税人提供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其他服务业的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的价外费用。 由于服务业的范围较广,这里着重介绍旅游业和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⑴旅游业营业额的确定。 旅游企业组团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旅游,在境外改由其他旅游企业接团的,以全程旅游费减去付给该接团企业的旅游费后的余额为营 业额。旅游企业组织旅游团在中国境内旅游的,以收取的旅游费减去替旅游者支付给其他单位的房费、餐费、交通、门票和其他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如某旅行社在一个纳税期内,向旅游者收取旅游费300万元。同时支付了到境 外的旅游者而由另一个旅游企业的接团费用100万元,在境内的旅游途中, 替旅游者支付宾馆20万元、餐饮费10万元、购汽车票5万元、购游览景点的门票等5万元。其营业税的计税依据=300万-100万-20万-10万-5万-5万=160万元。 但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旅游企业,本身具备了食、宿、行的设施和功能。在组织游客旅游 时,不需为游客向另外的宾馆、车队支付住宿、饮食、交通费用,而只需购买燃料,烹制食品等。利用自己的交通工具、饮食服务设施,为游客提供了旅游必需的住、 吃、行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在确定营业额时,是不能允许扣除的。因此,此类旅游企业的营业额,就是向旅游者收取的全部费用。 如某游船公司,组织旅游者沿长江游览三峡,计收费300万元。 该游船公司在旅途中,安排旅游者吃、住、行均在自己的游船上。仅消耗购进的食品10万元,燃 料5万元,并支付沿途靠岸的码头停泊费1万元。其营业额就等于300万元,而不能 扣除以上列举的费用。 ⑵广告业营业额的确定。 对广告业务征收营业税,是以广告业务收入作为营业额计算的。广告业务收入是指广告的设计、制作、刊登、广告性赞助收入等,应按 全额征收营业税。对广告公司因经营的需要,而再委托其他企业加工制作的费用支出,不得扣除;接受广告公司委托加工制作企业所取得收入,按规定的税种、税目 纳税。目前,广告公司经营方式有两种, 一是自营广告业务,按收入全额征税。 二 是代理广告业务,以收入全额减除支付给广告发布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作为营 业额。 如某广告公司1994年9月取得自营广告收入100万元,收取广告赞助费20万元,支付其它单位设计及制作费60万元;办理代理业务收取20万元,其中支付广告者的发布费18万元。该企业的营业额为:自营广告收入100万元加广告赞助费20 万元再 加20万元减18万元的发布费,计122万元。根据规定,广告代理业的营业额为代理者向委托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减去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广告发布费后的余额。 这里所说的广告代理者与广告发布都 属于广告经营单位,广告代理者是指自身无宣传媒介的广告经营单位。广告发布者是指自身拥有宣传媒介的广告经营单位(如电台、电视台、报社等等)。广告发布 者接受客户委托后,可以直接通过自己的宣传媒介为客户宣传,客户所支付全部费用均为发布者所有,而广告代理者接受客户委托后,需通过广告发布者才能为用户 宣传,广告代理者向用户收取的广告费用有相当一部分需转付给广告发布者。如果对广告代理者与广告发布者均按收入全额征税,那么同样一笔广告业务,由广告代 理者承揽与由广告发布者承揽,但在计算广告代理者的营业额时,其允许揖除的只限于付给广告发布者的发布费。某些广告经营单位委托印刷厂印制宣传品,然后雇 工在公共场所散发,这类广告经营单位不属于广告代理者,而属于自身拥有宣传媒介的广告发布者,其支付的印刷费、雇工费不能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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