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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员保证金的核算

时间:2007-11-08  来源:摘自网络  作者:来自网络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一、会员保证金的管理

    期货交易实行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是会员存入期货交易所或客户存入期货经纪公司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它是期货交易中确保买卖双方履约的一种财力保证。就期货交易所而言,会员交存的保证金分为结算准备金和交易保证金。

    (一)结算准备金

    结算准备金是指会员为了交易结算在交易所专用结算账户中预先准备的资金,是未被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结算准备金的增加(来源)主要包括:会员单位按规定交存的资金、交易所划归会员的存款利息收入、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交易所划归会员的当日盈利(包括当日平仓或持仓盈利)、当日交易保证金的转入等。结算准备金的减少(使用)主要包括:按规定划扣的交易保证金、支付交易手续费、税金和违规罚款,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交易所对会员当日亏损的划扣、转作交割货款、会员提走的平仓合约盈余、会员退会时交易所支付的结算准备金余额等。

    从结算角度来讲,结算准备金是会员单位存入交易所但尚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管理方式上,期货交易所的结算准备金由结算部门负责管理,具体做法上过去很长一段时间各交易所存在差异。有的交易所将结算准备金分为基础保证金和可动用保证金两部分,并分别设置科目进行核算和管理。其中基础保证金是会员为取得交易和结算资格必须交纳的储备资金,会员在交纳了基础保证金后,交易所才为会员开立保证金科目。在正常交易过程中交易所一般不允许会员动用基础保证金用作交易保证金,只有当会员单位不能按时足额交纳应追加的保证金或出现交易亏损而不能弥补时,交易所才会动用基础保证金。而基础保证金的确定,过去各交易所存在差别。可动用保证金是会员预先存入交易所作为备用金性质的款项,在正常的交易过程中,会员单位可以用这部分资金支付交易保证金、各种费用(如手续费、违规罚款及其他费用支出)、交割货款以及弥补交易亏损。目前,我国期货交易所仍然实行基础保证金制度,但对结算准备金不再作进一步分类,一般的做法是对结算准备金规定一个最低余额(由交易所决定,目前为50万元);每日结算完毕,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实际余额低于最低余额时,交易所就会向会员发出追加保证金通知。会员必须在下一个交易日开市前30分钟补足至结算准备金最低余额,否则交易所将对该会员强行平仓。此外,对结算准备金余额,交易所应向会员单位支付存款利息,原因在于它们并未、被期货合约占用,相当于会员单位在交易所的“存款”。

    (二)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概念与结算准备金相对应,它是指会员在交易所专用结算科目中确保合约履行的资金,是已被期货合约占用的保证金。当双方买卖成交后,交易所按持仓合约价值的一定比例向双方收取交易保证金。

与结算准备金不同,交易保证金与持仓合约的数量及其价格变动间存在直接的联动关系。一般来讲,持仓合约数量越多、或持仓时间越长、或价格上涨,交易保证金会相应增加;反之,交易保证金会相应减少。我国部分期货合约现行交易保证金的收取标准见表2—1、2—2,会员所持合约在每个结算日的交易保证金可据此计算确定。 

    表2—1    金属期货合约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品种

    期货合约持仓量N(万手)

交割月份的第一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第六个交易日起

交割月份的最后交易日前的一个交易日起

阴级铜

8<N≤12万手

12<N≤16万手

N>16万手

    10%

    15%

    20%

    6.5%

    8%

    10%

8<N≤12万手

12<N≤16万手

N>16万手

    10%

    15%

    20%

 

    6.5%

    8%

    10%

天然橡胶

12<N≤14万手

14<N≤16万手

N>16万手

  20%

  35%

  50%

    12%

    14%

  20%

表2—2    大豆合约交易保证金收取标准

期货合约持仓量N(万手)

交易保证金

  N≤20万手

合约价值的5%

  20万手<N≤25万手

合约价值的8%

  25万手<N≤30万手

合约价值的11%

  30万手<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15%

  N>35万手

合约价值的20%

  交易时间段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15%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0%

交割月份前一个月第十六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25%

交割月份第一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30%

  交割月份第五个交易日

合约价值的50%

    为交易结算和风险控制的需要,实务中对交易保证金又进一步划分为“初始保证金”和“追加保证金”。

    交易所会员每次开仓买卖合约时,都必须按规则核定交易保证金数额,并将其从结算准备金划入交易保证金科目中,这种初次被合约所占用的保证金,称之为“初始保证金”。增加持仓需要追加交易保证金。在每日无负债结算制度下,持仓期内合约价格的变动会影响交易保证金的数额。具体讲,当合约价格上涨时,每日收盘后,当日结算的交易保证金会超过昨日结算的交易保证金,差额即为会员应“追加”的交易保证金;当合约价格下跌时,当日结算的交易保证金会低于昨日结算的交易保证金,应减少的交易保证金差额划回会员的结算准备金。需要注意的是,当日平仓合约实现的盈亏应调整会员的结算准备金,平仓后原合约占用的交易保证金转回会员的结算准备金科目。 

    交易所收入的会员保证金,不论结算准备金或交易保证金,均由结算部门管理。而结算部门专门负责期货交易结算及其风险控制,因此,期货交易中涉及结算准备金、交易保证金的增加或减少,由结算部门直接进行划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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