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托方受托加工物资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委托加工业务中,受托方收到委托方发来的用于加工的材料物资,只需按表外科目专设“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并在备查簿中登记。备查簿的登记一般采用单式记账法,收到代管物资时,借记“受托加工物资”科目,退回时,贷记该科目即可,无需考虑对应科目问题。实际领用受托加工物资进行加工时,并不考虑所领用物资的金额,不计人生产成本、也不列入资产负债表的“存货”项目中。受托方对于加工中实际耗用的由受托方提供辅料、生产工人的工资福利费、分配的制造费用等,应通过“生产成本”账户核算。受托加工物资制造完成,如不需入库保管,可不通过“库存商品”账户核算,直接在结转发出成本时,自“生产成本”账户的贷方转入“主营业务成本”账户的借方。受托方的会计核算程序一般是:
1.收到受托加工的材料时,按合同价(或不记录实际金额)登记备查簿。登记为“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领用时作相应的附注说明。
2.发生相关费用时,借记“生产成本”科目;贷记“原材料——辅助材料、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制造费用”等科目。
3.加工完成按合同规定发给委托方,确认销售收入时,借记“应收账款(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加工费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等科目。如果加工的产品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的,受托方应该履行代收代缴消费税义务,这里的计税价格一般参照受托方同类产品的价格或组成计税价格。结转销售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在备查簿中将受托加工物资注销,登记内容为“受托加工物资——某公司”(注明物资数量)。受托方上交消费税时,借记“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等。
二、改进受托加工业务会计核算的建议
(一)原表外科目、单式记账专设的“代管商品物资”或“受托加工物资”备查簿应当予以取消。
“表外科目表内化”已成为会计发展的必然趋势。建议专设“受托加工物资”一级会计科目,和“委托加工物资”互相对应。“受托加工物资”可作为存货(原材料)的备抵科目,作为存货的调减项目,遵循表内科目、复式记账的原则,无需在备查簿中加以登记,而是在受托加工物资数量金额明细分类账中登记。
(二)账户结构。
1.“受托加工物资”账户的借方登记的是转出受托加工物资的原料估计成本。一般不应有借方余额,余额在借方,反映的是多返委托方的加工物资的原料估计成本等。
2.“受托加工物资”账户的贷方登记的是收到加工物资的原料估计成本。余额在贷方,反映的是已作原料入库尚未投入加工的受托加工物资原料估计成本等。
3.随着会计电算化的发展,在许多成熟的财务软件中,完全能根据需要方便、准确创建受托加工物资的数量、金额明细账和总账,以完整地反映受托加工业务的全过程。
(三)会计处理。
1.收到委托方送来的加工物资时,可根据来料品种、质量确定估计入库原料单价。
2.原料单价的确定:企业可根据不同情况确定来料加工原料成本;企业可根据所购入同类物资不含税购进价确定受托加工物资原料入库单价;企业无购入同类物资的,有市场参考价的,参照不含税市场价确定受托加工物资原料入库单价。
3.企业自产相同物料的成本。
4.按企业自产同类产品完工入库成本减去加工费确定受托加工物资原料入库单价。之所以确定估计入库原料单价及成本,原因在于:
一是数量和金额相匹配,是取消表外科目、单式记账的前提。
二是便于拨料(生产投料)成本与加工成本相匹配。
三是便于进行在产品、产成品成本费用归集和分配,以出具完整的成本报表。
四是便于统计企业产量和产值。
五是便于会计核算、成本费用分析等。
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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