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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解答会计证跨省调转问题

时间:2011-11-10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近日,财政部根据《全国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信息化调转暂行办法》(财会〔2011〕1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部分地区、部门和个人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进行解答,以进一步规范会计资格证书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工作,确保此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开展。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在全国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跨省级行政区划、部门网上调转。该文件出台后,各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积极行动,及时升级了信息管理系统,制定了实施细则,有效确保了调转工作的顺利实施。目前,全国会计人员信息化调转平台的建设已初步完成。但会计信息在调出地、全国调转平台、调入地间传递的过程中,遇到了以下几个问题,对此,财政部发文进行了解答。
 
    已申请办理调转手续但信息未上传如何处理
 
    对持证人员已经申请办理调入手续,但其电子信息未上传至财政部调转平台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根据《暂行办法》的生效日,分以下情况分别处理:(一)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5月31日之前的,应按传统纸质材料调转模式办理调入手续。(二)持证人员调出日期在2011年6月1日之后的,应通过调转平台办理调入手续。可待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补充上传持证人员电子信息后,再为其办理调入手续;或将持证人员的纸质调转材料予以退回,由其在调出地重新申请通过调转平台办理调转手续。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及时将退回的持证人员信息重新纳入本地管理系统。
 
    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从何时计算
 
    对《暂行办法》中关于会计人员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要求从何时开始计算的问题,财政部解答中说,对办理调转手续的持证人员继续教育情况的审核,追溯至《暂行办法》的生效日,即2011年6月1日;在此之前的继续教育完成情况不纳入调转审核范围,但应由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予以后续监督。
 
    持证人员电子信息出错应如何处理
 
    对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部分信息项或信息项之间存在逻辑错误的,如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项内容无误的,调入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在审核其他材料通过的情况下为其办理调入手续,并对错误信息及时办理更正或变更。涉及更正或变更的,持证人员应提交有效证明材料。如持证人员电子信息中的姓名、从业资格证书档案号码、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项内容有误的,调转申请予以退回,并由原调出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进行处理。
    财政部要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在办理调出手续时,应加强对持证人员基础信息的审核,及时发现并更正导出电子信息中存在的错漏,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完整。
 
    调入地无法确定县级行政区域的处理
 
    对持证人员在办理调出手续时,无法将拟调入地确定到县级行政区域的情况,财政部已对调转平台作出相应调整,在电子信息中仅填明拟转入省级地区的,也可正常办理调转手续。财政部要求,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应定期维护本地管理系统中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代码,保证与财政部调转平台的代码保持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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