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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我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是否要到税务部门进行审批吗?还有附件上是不量需要说明丢失的原因? |
时间:2007-04-16 来源:摘自网络 作者:来自网络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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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单位因工作不慎,将价值4000元的固定资产丢失,请问我单位在进行固定资产清理时,是否要到税务部门进行审批吗?还有附件上是不量需要说明丢失的原因? 答: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3号《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第六条 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因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财产损失,各项存货发生的正常损耗以及固定资产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而正常报废清理发生的财产损失,应在有关财产损失实际发生当期申报扣除。 第七条 企业因下列原因发生的财产损失,须经税务机关审批才能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扣除: (1)因自然灾害、战争等政治事件等不可抗力或者人为管理责任,导致现金、银行存款、存货、短期投资、固定资产的损失; (2)应收、预付账款发生的坏账损失; (3)金融企业的呆账损失; (4)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投资因发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而确认的财产损失; (5)因被投资方解散、清算等发生的投资损失; (6)按规定可以税前扣除的各项资产评估损失; (7)因政府规划搬迁、征用等发生的财产损失; (8)国家规定允许从事信贷业务之外的企业间的直接借款损失。 第三十条 对被盗的固定资产,其账面净值扣除保险理赔以及责任赔偿后的余额部分,依据下列证据认定损失: (一)向公安机关的报案记录,公安机关立案、破案和结案的证明材料; (二)涉及责任人的责任认定及赔偿情况说明; (三)涉及保险索赔的,应当有保险公司理赔情况说明。 根据《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主要有: 1、 企业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正式文件); 2、 企业的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 3、 按本办法规定的能证明财产损失的各种证明(鉴定)材料; 4、 税务机关要求的其它相关资料。 从您问题内容来看,应属于财产损失。您可以根据上述内容及相关政策处理。您可在本网站政策法规中搜索该文件详细查阅,若仍有疑问可以拨打12366或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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