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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房产税申报中的

时间:2011-07-21  来源:  作者:阜宁地税徐以海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第七条规定:房产税实行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各地一般规定企业按季、个体按半年征收。而在实际工作中,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税源结构的变化,已逐渐增生了税收征管工作中的盲点和空白点,发展成为征管上的较大漏洞和过失,造成税款流失严重。

一是按税法规定,纳税人购置或新建的房屋,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但实际工作中,企业只按常规习惯,固定地按原有房产原值(或租金收入)按季申报房产税,在税务机关未能及时发现新增的房产,还未作具体要求的情况下,纳税人也不会主动自觉地申报新增的房产税。

二是按税法规定,新开业的纳税人,将已建成的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从生产经营之月起计征房产税。但实际工作中,随着招商引资的深入和民营企业自主创业的增多,房屋实际上已交付使用,用于生产经营,虽在经营上未能实现销售收入,但也应及时足额申报房产税。这部分的企业在开业后未实现销售税收之前,也不会主动自觉地申报房产税,对房产税申报往往采取不申报或零申报的处理。

三是随着城市规模的扩大和城镇建设的发展,道路的改建扩建和民营经济工业园的规划,每年的房屋拆除不断增多,已纳的房产税也无人申请退还多缴的房产税。

目前,这三种情况尚无人积极主动、全面及时、准确足额地申报缴纳房产税,以后如果不被税务机关检查到,其税款就永远地流失了。笔者认为:

一是对带有普遍规律性的问题需要制度上加以完善,周全考虑,经常性地实地检查了解,严格管理考核,方能奏效。

二是要改进房产税的申报,缩短申报期限,变企业申报期按季申报为按月申报;变个体申报期按半年申报为按季申报。

三是增加房产税申报表的内容,即增加上年末房产原值、新增()房产原值、生产经营之月等栏目,严格控制,精细管理。

通过堵塞漏洞,不断完善,既可以帮助纳税人及时、足额、全面、准确地申报房产税,又能增加税收收入,也维护了纳税人的权益,净化了税收环境,达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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