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税务机关对某商贸企业进行了纳税评估,发现该单位在2011年有股票买卖收益600余万元,未申报营业税及其附加。该单位在被地税部门依法查处时,该单位财务人员争辩说,我们以前“炒股”一直没有缴过营业税,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需要交营业税的? 税务机关提醒纳税人,根据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五条第(四)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纳税人从事的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以卖出价减去买入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显然,该单位从事的股票买卖业务,属于“有价证券”,须要缴纳营业税。 另外,经国务院批准,对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他个人)从事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买卖业务取得的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