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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了个人所得税到底应该缴不缴呢?

时间:2012-02-23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老张、老李和老王是好哥们儿,三人同时师大毕业、同入一间学校工作、同时评上副教授职称,现在又同时退休了,所以三个人的收入分厘不差。退休后,老张在家享清闲,带孙子;老李闲不住,被学校返聘教兴趣班,还正儿八经的签了一年的合同;老王爱自由,没和学校签合同,但高兴了也去学校带上几个月的课。某日,三人聚会,被个税的事儿弄糊涂了,老张说自己退休后再也没有缴过个税,老李和老王很诧异,自己怎么还要缴税呢?最奇怪的是上个月老李和老王返聘挣的钱一样多,怎么个税缴得也不一样多呢?他们赶紧给学校会计打电话。原来,退休工资可以免征个税,但返聘收入的个税可不能不缴,而且,老李“签了一年合同”和老王“口头协议”是两种不同性质的“打工形式”,个人所得税的计算方法也是不同的。三个老头子这才恍然大悟,原来税法区分的这么细致啊!

    市地税局介绍,根据穗地税发[2007]199号文的规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精神,离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薪酬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凡同时符合下列四个条件的,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纳税,否则,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纳税:(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另,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的规定,自2011年5月1日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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