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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水设备需纳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时间:2012-02-22  来源:  作者: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近日,税务工作人员到一家上一年底刚刚完工投产的电子厂调查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情况,发现固定资产帐薄中房产原值180万元,其公司在年初由于要处理污水问题,建了一条排水设备,按工程造价20万元开具建安发票,但未纳入房产税值缴纳房产税。企业就税务人员的质疑提出疑问,这些排水设备也应该计入房产原值缴纳房产税的吗?

    据了解,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计征房产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17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因此,该企业年初建造的排水设备20万元应该加入本年度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即按180万元+20万元=200万元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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