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13号),明确了有关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流转税和所得税政策。该文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的概念和性质 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将资产出售给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资产从该融资租赁企业租回的行为。 13号文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从概念和性质,纳税人可以知道,融资租赁是一种以物为载体的融资服务和让度使用权的物权服务的有机组合,是一种新型的投融资产品。第一,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要以承租方以融资为目的。第二,融资性售后回租从形式上存在两项行为:纳税人将自有资产出售特定对象(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纳税人再向特定对象租回出售资产。第三,该项业务虽然从形式上看涉及先“售”后“租”两笔业务,但由于售后租回交易中资产的售价和租金是相互关联的,且作一并计算,因此,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同一项交易。完成上述行为,出售资产纳税人成为承租人,受让人(经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成为出租人。 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如果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实质上转移给了承租人那么这种租赁就是融资租赁,如果出租人承担了与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那么这种租赁就不是融资租赁。因此,以融资为目的的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本质上也是一项融资租赁业务,因此,13号文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 二、不征收流转税 13号文明确,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由于承租方出售资产时,资产所有权以及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报酬和风险并未完全转移。改变了过去从形式看待售后回租的行为,将资产的出售和租回视为同一项交易,因此,税务处理上不再分解为出售和租赁两笔业务,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但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是相对于出售方(承租方)而言的,对受让人(出租方)仍应按相关融资租赁业务征收营业税和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