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RSS
 |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财务会计 | 税收税务 | 审计查账 | 企业管理 | 综合相关 | 资料下载 |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会计基础 | 涉税会计 | 发票管理 | 税收知识 | 纳税指南 | 税法解读 | 内部审计 | 财务管理 | 外汇管理 | 
 | 会计实务 | 准则制度 | 会计辅导 | 出纳操作 | 税收实务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政府审计 | 管理基础 | 管理案例 | 工商管理 | 
 | 财会解析 | 会计论文 | 企业会计 | 筹划案例 | 税务稽查 | 稽查案例 | 税务论文 | 审计论文 | 审计案例 | 管理文库 | 海关管理 | 
 | 小企业会计 | 各行业会计 | 会计电算化 | 各税种筹划 | 各税种辅导 | 出口退税 | cpa审计 | 管理论文 | 企业投资 | 财经论文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热门: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内部控制
最新:财务计划 损益表 审计信息化 装修费 服务 优秀员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税务税收 > 税务综合类 > 税务筹划 > 分税种筹划 > 个人所得税筹划

税收筹划谋略百篇(个人所得税篇):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

时间:2004-09-10  来源:   作者:来自网络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十四、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 
  股息、红利所得,是指个人因拥有公司或企业的股权而取得的税后分配,按照一
定的比率派发的每股息金,称为股息;根据公司、企业应分配的、超过股息部分、按
股派发的利润,称为红利。股息、红利所得适用20%的比例税率。税法规定,股息
所得以个人每次取得的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不得从收入额中扣除任何费用。其中,
每次收入是指支付单位或个人每次支付股息时,个人所取得的收入。对于股份制企业
在分配股息、红利时,以股票形式向股东个人支付应得的股息、红利,应以派发红股
的股票票面金额为收入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显然,对股息所得的筹划空间很小,但是如果采取某种变通的方法仍然可以达到
节税的目的。下面我们详细分析对股息、红利所得进行税收筹划的可行性。
  在讲这个问题时,我们必须弄清一些与之相关的基本问题。我们知道,扣缴义务
人在支付股息时,必须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那么如果公司将股利分配金额记到
“应付股利--某某某”个人名下而不实际支付,是否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呢?国税
函[1997]656号文件规定,扣缴义务人将属于纳税义务人应得的利息、股息、
红利收入,通过扣缴义务人的往来会计科目分配到个人名下,收入所有人有权随时提
取,在这种情况下,扣缴义务人将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配到个人名下时,即应认
为所得的支付,应按税收法规规定及时代扣代缴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看来,只要是企业账面上作了利润分配处理,无论是否支付均须依法扣缴税
款。那么,如果采取保留盈余不分配,是否可行呢?国税发[2001]57号《关
于进一步加强对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规定,对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其企业所得税后利润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法
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或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的规定提取生
产发展基金后的剩余利润,不分配、不投资、挂账达一年的,从挂账的第二年起,将
剩余利润依照投资者(股东)的出资比例计算分配个人投资者的所得,按“利息、股
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该规定,尽管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没
有进行利润分配的必要,但保留盈余不分配也不能免除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的期限
至多也只有一年。
  搞清了上述政策,理解下面的筹划方案就不难了。
  (一)“多提留、少分配”
  对于不依赖于股息生存的投资者来说,最好是实行长期投资,将应得的股息尽可
能用于发展生产,壮大自己的企业。因此,企业应当尽可能地不分配或少分配。根据
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
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的法定公益金。公
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
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由此不难看出,企业提留的空间是很大
的,一是法定公益金规定的标准是5%~10%,企业可以按照10%提取;二是可
以提取任意公积金,对任意公积金的提取比例公司法没有规定。这就给企业增加留存
收益,减少分配提供了巨大的空间。对于私营有限责任公司而言,采取“多提留、少
分配”,完全可以达到不纳税、少纳税或递延纳税的目的。
  (二)股息转化为工资可节税
  我们知道,股息所得适用20%的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5%~45%的九
级超额累进税率,同样的金额,不同的项目其税负是不同的。当股息转化为工资薪金
能减轻税负时,我们就可以采取这种方法。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投资组建,投资比例各占1/3。
甲、乙、丙三人各月的工资均为600元,投资当年每人应得股利24000元。如
果在年初将预计分配的股利通过增加工资、奖金的形式领取,则税负就会大大降低。
假设将各人应得的股利24000元平均增加到各月的工资当中,这样每人每月增加
2000元工资,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应改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现对比
如下:
  1.筹划前
  (1)各月工资薪金所得不纳税。
  (2)股息所得应纳税额=24000×20%=4800(元)
  (3)三人应纳税额合计=4800×3=14400(元)
  2.筹划后
  (1)股息所得不纳税。
  (2)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税额=[(2000+600-800)×10%-
25]×12=155×12=1860(元)
  (3)三人应纳税额合计=1860×3=5580(元)
  比较计算结果,筹划后减轻税负:14400-5580=8820(元)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存在企业所得税工资扣除和税后各项提留的因素,其计算结
果并不与上述结果完全相同。以上计算只是说明一个道理,将股息所得转化为工资薪
金所得其税负是不同的。在运用这种筹划方案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一是如果预
计公司当年不会有盈利或者盈利很少,则说明不会涉及股息所得的税收问题,这时企
业可以适当降低工资标准,以减轻“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的税负;二是如果预计公
司当年有足够的盈余,提高个人股东的工资时,必须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不超
过20%的适用税率为限;三是必须关注整个企业当年度的工资总额,提高个人股东
的工资标准后,当年度整个企业的实发工资一般不能超过税法规定的计税工资,否则
会增加企业所得税税负。
  (三)公积金转增资本有“窍门”
  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或股本)的公积金有两种:一种是资本公积金,简称资本公
积,另一种是盈余公积金,简称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是投资者或者他人投入到企业、
所有权归属于投资者,并且金额上超过法定资产部分的资本或者资产。可以直接用于
转增资本的资本公积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外币资本
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等。对于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准备和股权投资准备,待受
赠资产或股权投资处置时,也可以用于转增资本。无论是哪种形式的资本公积,都不
是由企业实现的利润转化而来,不属于企业的留存收益。与之不同的是,盈余公积是
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包括法定盈余公积、任意盈余公积和法定公益金。
  由于资本公积与盈余公积的性质不同,在转增个人股本时,其税收待遇也不同。
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
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
得税;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
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企业在增资扩股时,应当充分考虑上述政策因素,
以减轻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负担。
  例如,某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万元,根据公司发展的需要,需将有限责
任公司改成股份有限公司。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不得少
于1000万元,这时公司必须增资扩股,最佳实施方案的顺序为:一、吸收资本投
资,以增加企业资金实力;二、以资本公积转增资本,目的是减轻投资者的个人所得
税负担;三、以盈余公积转增资本。应当注意,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
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财税字[1994]020号文件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
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四)为股东提供资产使用权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取得应当征税的所得包括货币、实物和有价证券。对个
人取得的实物征税,其前提必须是个人股东对该项实物具有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
按照我国法律的解释,所有权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
益和处分的权利。处分权是所有人最重要的权利,只有所有人才能行使。如果仅有使
用权,没有处分权,则不能认定为具有所有权:因此,只有当个人股东拥有了企业实
物资产的所有权时,才能对此按相应的应税项目征税。例如,公司总经理专用的小汽
车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对该项固定资产不能作为总经理的所得予以征税。企业可以
利用这一点合理筹划。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公司实现的利润作必要留存后应当进
行利润分配,如果故意不分配而将税后利润用于兴建厂房、个人宿舍、购买汽车和其
他消费品,按照实质课税原则,仍需对此征税,国税函[1998]546号和国税
函[1999]549号文件均对此作了明确规定。笔者提醒纳税人,在利用该方案
进行筹划时,应当谨慎行事。
  (五)先设公司后入股
  对股息、红利所得的筹划除了上述方案外,还有通过其他方式以达到递延纳税的
目的:例如,甲、乙、丙三个自然人打算共同投资于一家有限责任公司(B企业),
如果中、乙、丙三人先成立一家有限责任公司(A企业),然后再以A公司的名义投
资于B公司,这样B公司向A公司分配利润时,就无需代扣个人所得税。而且,如果
A、B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相同,按照避免重复征税原则,B公司分回的利润无
需再补缴企业所得税。B公司的个人股东只有再分配或清算时,才按照分配额或清算
所得高于原投资额的部分依“股息、利息、红利所得”废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不
过,这种方法只能起到递延纳税的作用,而且操作性不是很强,一般不宜采用。
  需要指出的是,有些企业不向个人股东分配利润,当个人股东需要领取股息时,
却以个人向企业借款的方式支取现金,企业作“其他应收款”处理。这种做法是不可
取的,税务稽查人员应当对此关注。
                                        (4)

看完该篇文章人的还看过: · 税收筹划 劳务报酬直接支付 · 税收筹划 外出兼职路费让对方掏 · 税收筹划 奖励汽车放到公司名下 · 税收筹划 细细拆分你的收入 · 税率有调整 境外购物需盘算
来顶一下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最新文章
财税热点
栏目最新
栏目热门
热点排行
  1. 各地发票真伪查询
  2.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核算和扣除
  3.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和扣除
  4.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
  5. 新增值税条例主要有五项变化
  6. 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7. 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吗
  8. 北京国税首次集中曝光涉税违法案件
  9. 新所得税法实行后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是否可
  10. 餐馆暗战 折扣抵发票
搜索关健字
热: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内部控制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内部审计 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 发票 坏账准备 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三) 契税 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告 资产负债表
新:  财务计划 损益表 审计信息化 装修费 服务 优秀员工 物流企业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 新个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