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 上海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允许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注意有: 与全国相同的工业、商业购进原材料、燃料、机器设备等货物; 与全国相同的工业、商业接受的应税劳务,比如运费; 上海市试点的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即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下称“应税服务”)。 (二)在销项税额中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国内购进的进项税额(不变) 从销售方或者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为进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2.进口的进项税额(不变) 从海关取得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为进项税额。会计分录为: ①支付货款给外商: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生产成本、管理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 ②支付进口的增值税给我国海关: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 3.购进免税农产品的进项税额(不变) 购进农产品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3%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为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13% 买价,是指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在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价款和按照规定缴纳的烟叶税。 会计分录为: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买价-进项税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买价×13%)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买价) 【重点提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的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而采购成本=买价-进项税额。 4.运输费的进项税额(变化) 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接受交通运输业服务,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外,按照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的进项税额允许为进项税额。计算公式为: 进项税额=运输费用金额×扣除率 运输费用金额,是指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上注明的运输费用(包括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不包括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 会计分录为: 借: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买价+运输费×93%+杂费)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增值税+运输费×7%)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重点提示】①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②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③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2012年1月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 从直接渠道来看,试点交通、现代服务业类公司的税负都将减少,但是这种收益主要集中于大中型企业,没有独立完整的会计制度的小微企业则很难受益。 5.接受境外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变化) 上海市试点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从税务机关或者境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为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为: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通用缴款书上的增值税) 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应付票据等) 6.购进生产经营用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不变)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接受捐赠,接受投资或者自制、改扩建、安装的可以抵扣的机器、机械等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可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注明的增值税额允许为进项税额。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买价+运输费×93%+保管费等杂费)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进项税额+运输费×7%) 贷:银行存款(实际支付价款) (三)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1.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购进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直接用于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会计分录为: 借:无形资产(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费用等)(买价+进项税额+运杂费) 贷:银行存款 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为进项税额计算,现在改变用途,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 贷:在建工程(原材料、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进项税额) 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即营业税应税劳务。个人消费,包括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 【重点提示】①购进的货物直接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的,则没有进项税额。②购进的货物已经作了进项税额,后来又改变用途,用于非应税、免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等,则作为进项税额转出。③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提供应税服务中止、折让、开票有误等情形,应当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未按照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2.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变化:增加交通运输业服务)。 会计分录为: 借: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实收数)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实收数的进项税额)待处理财产损溢(短缺数) 贷:在途物资(材料采购、应付账款、银行存款)(应收数) 【重点提示】在购进验收时就发生的非正常损失,即购进实收数小于应收数的,其短缺的货物不可能有进项税额。 3.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不包括固定资产)、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加交通运输业服务)。 会计分录为: 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在产品、库存商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短缺数+短缺数的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库存商品、主营业务成本等)(短缺数)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短缺数的进项税额) 【重点提示】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不能实现销售,不会产生销项税额,所以所耗用的购进货物已作为进项税额抵扣的增值税必须作为进项税额转出。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以及被执法部门依法没收或者强令自行销毁的货物。 4.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变化) 借:主营业务成本(其他业务成本等) 贷:银行存款 5.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的进项税额不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但作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的运输工具和租赁服务标的物的除外。 会计分录为: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等)(买价+运杂费+进项税额+包装费等杂费) 贷:银行存款等 【重点提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即使得到其增值税专用发票,也须将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固定资产的价值。 6.购进不可以抵扣增值税的房屋、建筑物等固定资产,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在建工程)(买价+运输费+进项税额+保管费等杂费)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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