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导航 | 加入收藏 | 设为首页 | 会员中心 | RSS
 | 首页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财务会计 | 税收税务 | 审计查账 | 企业管理 | 综合相关 | 资料下载 | 
 | 新闻资讯 | 政策法规 | 会计基础 | 涉税会计 | 发票管理 | 税收知识 | 纳税指南 | 税法解读 | 内部审计 | 财务管理 | 外汇管理 | 
 | 会计实务 | 准则制度 | 会计辅导 | 出纳操作 | 税收实务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政府审计 | 管理基础 | 管理案例 | 工商管理 | 
 | 财会解析 | 会计论文 | 企业会计 | 筹划案例 | 税务稽查 | 稽查案例 | 税务论文 | 审计论文 | 审计案例 | 管理文库 | 海关管理 | 
 | 小企业会计 | 各行业会计 | 会计电算化 | 各税种筹划 | 各税种辅导 | 出口退税 | cpa审计 | 管理论文 | 企业投资 | 财经论文
站内搜索:      高级搜索
热门: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内部控制
最新:财务计划 损益表 审计信息化 装修费 服务 优秀员工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财税相关 > 企业工商 > 工商实务类 > 工商实务

企业登记基本操作规程——企业名称登记

时间:2007-11-29  来源:摘自网络  作者:来自网络  发表评论 错误报告

 

一、登记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56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6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公布);

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46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6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公布);

5.《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061130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6.《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浙工商企〔200232号);

7.《县(市、区)企业冠“宁波”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甬工商综〔2003118号);

8.《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

9.《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

二、名称登记条件

(一)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条件: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三)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名称冠以“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四)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生产型、商贸型和非中介服务型企业法人。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本可放宽到300万元。

申报出资额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非中介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报出资额可放宽到300万元,近2年年纳税额可放宽到60万元。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类企业法人。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鉴证类专业中介服务类合伙企业。

4.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5.“浙江”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具体条件可由各地级市自行规定,但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6.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7.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母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省名;

2)母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五)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使用“宁波”字样的企业名称:

1.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业、国内旅游、中介服务、科技服务、教育服务企业。

2.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商贸型及除第1项所述的其他服务型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4.2年年纳税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5.将“宁波”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看完该篇文章人的还看过: ·新《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之资产营运 ·福利企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抵扣 · 破解中小企业税收征管困局研究 ·新《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之成本控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来顶一下
近回首页
返回首页
最新文章
财税热点
栏目最新
栏目热门
热点排行
  1. 各地发票真伪查询
  2.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开办费的核算和扣除
  3. 新会计和新税法下业务招待费的核算和扣除
  4. 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计税依据确认问题
  5. 新增值税条例主要有五项变化
  6. 没有取得发票的支出可以计入成本费用吗
  7. 避税与反避税——国际避税产生的原因
  8. 北京国税首次集中曝光涉税违法案件
  9. 新所得税法实行后企业计提坏账准备金是否可
  10. 餐馆暗战 折扣抵发票
搜索关健字
热:  所得税 个人所得税 营业税 增值税 房产税 土地使用税 内部控制 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 内部审计 固定资产 企业所得税 发票 坏账准备 汇算清缴申报表填报及政策解析(三) 契税 现金流量表 财务报告 资产负债表
新:  财务计划 损益表 审计信息化 装修费 服务 优秀员工 物流企业增值税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个人所得税法》 新个税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