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登记依据
1.《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5月6日国务院批准 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发布); 2.《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6月1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公布); 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4月6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 4.《企业登记程序规定》(2004年6月1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9号令公布); 5.《浙江省企业商号管理和保护规定》(2006年11月30日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6.《企业名称使用“浙江”字样管理办法》(浙工商企〔2002〕32号); 7.《县(市、区)企业冠“宁波”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甬工商综〔2003〕118号); 8.《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表格和内资企业登记申请提交材料规范〉的通知》(工商企字〔2005〕第199号); 9.《关于调整外商投资企业登记书式的通知》(工商外企字〔2004〕第122号)。 二、名称登记条件 (一)企业名称登记的基本条件: 1.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四部分依次组成:行政区划、字号(商号)、所属行业或经营特点、组织形式,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名称的行政区划是本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或地名。市辖区不能单独用作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 3.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应当由2个以上的字组成。 4.企业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当是反映企业经济活动性质所属国民经济行业或企业经营特点的用语。 (二)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区划的企业名称: 1.国务院批准的; 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注册的; 3.注册资本(或注册资金)不少于5000万元人民币的;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另有规定的。 (三)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企业,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申请名称冠以“中国” 、“中华”、“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核准,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 (四)经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使用“浙江”字样的企业名称: 1.注册资本(金)50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的生产型、商贸型和非中介服务型企业法人。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的注册资本(金)本可放宽到300万元。 申报出资额500万元以上,近2年年纳税额达到100万元的生产型、商贸型、非中介服务型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其中,经济欠发达地区的申报出资额可放宽到300万元,近2年年纳税额可放宽到60万元。 2.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出版及文艺场馆、体育俱乐部及场馆、旅行社、种养业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200万元以上,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中介服务类企业法人。 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20人以上,上年度业务收入不低于300万元的鉴证类专业中介服务类合伙企业。 4.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建筑施工企业法人、房地产开发企业法人。 5.“浙江”与市、县行政区划连用的企业法人名称,具体条件可由各地级市自行规定,但企业法人最低注册资本(金)限额应不低于100万元。 6.将“浙江”作为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7.非法人分支机构名称缀以“浙江”字样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母企业的企业名称不含行政区划或冠外省省名; (2)母企业注册资本(金)2000万元以上。 (五)经宁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法人,可以申请使用“宁波”字样的企业名称: 1.注册资本(金)50万元以上的种植、养殖业、国内旅游、中介服务、科技服务、教育服务企业。 2.注册资本(金)15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商贸型及除第1项所述的其他服务型企业法人。 3.注册资本(金)1000万元以上的投资有限公司、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筑施工企业。 4.近2年年纳税总额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5.将“宁波”行政区划放在企业名称的字号之后,组织形式之前,应具备下列条件: (1)使用控股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2)该控股企业的名称不含行政区划。
看完该篇文章人的还看过: ·新《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之资产营运 ·福利企业外购货物直接销售的进项税额抵扣 · 破解中小企业税收征管困局研究 ·新《企业财务通则》解读之成本控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
|